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民法典》对人格权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述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一)认定人格权受侵害主要的因素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内容,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二)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的,被侵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一)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一)人格权与身份权产生的前提不同。人格权无须作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只需具备出生的事实即可享有,是法律一律平等赋予的公民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身份权的产生则需要基于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事实,并非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二)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性质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平等地位决定了公民所享有的人格权也是平等的,不受任何种族、性别、年龄、职位等限制,一律平等享有。身份权的享有则不仅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并且受制于权利主体的社会属性、身份和地位,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所享有的身份权往往是不相同的。,(三)人格权与身份权地位不同,人格权优于身份权,身份权受到人格权的制约。人格权优于身份权是因为人格权作为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这种权利为民事主体所固有,完全由自己支配,不需要与他人协商,亦不需要他人的协助,因此也不受任何人的制约,无论是任何身份或任何理由都无法对其进行干涉,当人格权受到威胁和损害时,可以要求法律给予最普遍最至高无上的保护。,(四)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存续期限不同。人格权因主体的出生或成立而取得,并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行为。而身份权不同,身份权是以一定的身份存在为前提,并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总而言之至,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