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判决书下来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去看守所探望。监狱一般探视的时间长度规定是罪犯会见亲属(或监护人),每月准许会见一至两次,每次30分钟,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小时,对分级处遇为一、二级和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会见时间延长至一小时。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伏法表现的;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