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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辞职工资结算的几种情况
释义
    辞职一般有这几种情况,实习期间辞职、自动离职(个人意愿)和自动离职(公司过错)。1.在实习期辞职,工资结算到离职之前的一日为止,在公司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结清。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2.公司在没有侵犯自己的利益下自行提出辞职的情况属于个人意愿。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提前30天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申请辞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辞职前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这样辞职后可以获得劳动合同内的工资,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个人利益。3.如果我们提出辞职的原因是由于公司的过错而提出辞职的情况,比如:拖欠职工工资、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除了可以获得劳动合同期内的工资,职工还可以获得工作年限x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话,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以依据下面的法律规定,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 二倍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上就是律师关对于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辞职工资结算的几种情况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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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5:4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