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租房后与他人合作经营是否属于转租 不属于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三个月的。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本案中,胡某与余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承租人余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该租赁房屋。余某与彭某共同经营烟酒超市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未超出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的范畴,故不属于合同中转租房屋的行为,根据此条款合同解除的条件并未成就,故胡某无权主张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