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
释义 | 1、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在审理个人合伙对外债务案件时,可以一并确定合伙各方应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各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合伙人之间对如何分担债务争议较大,将合伙组织对外债务与合伙内部债务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理的,可以分开审理。 2、偿还合伙债务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对外承租了全部合伙债务后,在向其他未承担合伙债务的合伙人行使追偿权时,其他合伙人均应列为诉讼当事人。 3、对合伙经营期间帐目的核实,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在受理案件前尽可能要求当事人清算。在诉讼中核实合伙帐目,可采取以下方式: (1)、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各方当事人对所提供帐目单据逐一审核。 (2)、法院将当事人提供的帐目单据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3)、当事人自行委托审计部门对帐目进行审核。 合同纠纷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对其拘传,强制其到庭,签订合伙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要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合同,该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在合同中应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伙合同成立的条件是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当事人自愿签字。 一、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如下: 1、合伙人数量不同。普通合伙由2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由2个以上50个以下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2、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不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出资不同。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还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可以; 4、合伙事务的执行不同。对于有限合伙,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并有权就此领取报酬,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财产份额转让的优先受让权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但若是该等财产份额由法院强制执行,则其他合伙人拥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6、利润和亏损分配不同。普通合伙不可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中,若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可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7、竞业禁止和交易不同。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同本企业交易。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以同本企业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8、财产份额的出质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该出质行为无效。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如果合伙协议未另有约定; 9、类型不同。若因某种原因,有限合伙只剩2个以上普通合伙人,则应转为普通合伙;如只剩有限合伙人,则应散伙。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0、入伙责任不同。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一、有限合伙的特征如下: 1、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同在; 2、双重责任形式并存; 3、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处理; 4、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 二、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有: 1、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2、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3、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 4、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5、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6、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综上所述,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主要在于合伙人数量、企业债务承担、出资方式等方面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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