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是需要进行登记的,当事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划拨等方式。《民法典》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