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时效 |
释义 | 票据追索权追索的时效是从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三日内。 票据追索权的要件如下: 1、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2、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3、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方法具体如下: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2、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3、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4、支票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拒绝承兑的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2、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 3、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4、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综上所述,票据追索权追索的时效是从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三日内。应书面通知前手。否则由未通知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是邮寄发出的,以邮寄的时间为准,而不是收到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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