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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省领养孩子是异地办手续吗
释义
    是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收养者需要达到以下条件并且经过计生局的批准之后才能合法收养:女方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且婚后五年以上未生育(无子女)、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者的各种能力以及收养人无医学上认定的不可收养子女的疾病。其中,无子女指的是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领养过子女或者是夫妻某一方的继子女。需要当事人到本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领养手续,取得领养证,才是合法的收养。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合法收养者收养手续办理一般有以下步骤:
    1、需准备好如下收养材料:收养人的收养审批表两份;收养人所在单位或社区的婚育证明,并由所签署单位或社区负责人签名认定;男女双方证明资料;结婚证的原件以及其复印件;男女双方收养者的户口簿的原件和其复印件;两个及其以上的县级或区级医院确定不能生育的证明。
    2、异地收养孩子的收养人,需要准备上以上收养资料到其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登记办理。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需要为被收养的子女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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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2: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