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姥爷去世外孙是无继承权的吗 |
释义 | 姥爷去世,外孙是否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根据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分配。因此,外孙在姥爷去世时享有继承权,但继承份额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法律分析 姥爷去世,外孙是否享有继承权?如果母亲在世,姥爷的财产由母亲继承。如果母亲去世,外孙应当代位继承姥爷的财产,属于继承权的一种。有遗嘱按遗嘱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继承权是否可以转移 继承权可以放弃,但不可以转让。因为继承权作为法定权利,其与身份紧密相关,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故不可以转让。但在继承完成后,继承人可以将所继承的财产所有权转让或赠与其他继承人。 继承权虽然是一种财产权,但它同时还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是以一定的婚姻、血缘关系为前提的,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应该说继承权是一种带有人身关系性质的财产权,是以当事人具有某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存在基础的。因此,继承权兼具财产权、人身权性质,这就决定了继承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权利主体处分继承权不能像处分其他财产权利一样享有完全自主的处分权。也就是说,继承人要么行使权利,要么放弃权利,除此以外别无选择。所以,继承权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转移的效力。 三、儿子女儿继承权一样吗 在继承权的问题上,若无特殊情况,儿子和女儿拥有的继承权利是一样的,同样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需均等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的规定,继承权可以转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继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这意味着,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这种遗嘱是有效的。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可以协商处理或者通过遗嘱处理相互放弃继承权。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继承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遗嘱来处理相互放弃继承权。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还规定,遗嘱人生前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继承权。这意味着,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处分继承权。 综上所述,继承权可以转让,但可能会受到遗嘱中相关规定的限制。因此,遗嘱人在处分继承权时应当仔细阅读法律规定,遵循相关程序。 结语 姥爷去世,外孙享有继承权,但需根据《民法典》规定进行代位继承或遗嘱继承。同时,继承权具有人身关系性质,权利主体处分继承权不能像处分其他财产权利一样享有完全自主的处分权,因此继承权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转移的效力。在继承权的问题上,若无特殊情况,儿子和女儿拥有的继承权利是一样的,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需均等分配,但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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