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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千多块钱诈骗能否立案?
释义
    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时,才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因此,当诈骗金额达到3000元或以上时,才有可能会被立案。对于微信被骗1000块钱和诈骗2万已经退款的情况,微信被骗1000块钱无法立案,诈骗2万已经退款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诈骗金额在3000以上就可以立案。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时,才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因此,当诈骗金额达到3000元或以上时,才有可能会被立案。
    一、微信被骗1000块钱可以立案吗
    微信被骗1000不能起诉找回,微信被骗1000达不到立案标准,不能进行起诉,但是可以进行报警处理,利用微信诈骗金额超过三千元才会立案侦查。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2万已经退款要不要坐牢
    诈骗2万已经退款要坐牢。
    1、因为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公诉案件,退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退赃、退赔,系量刑条件,而非定罪条件,属于依法从轻、减轻刑罚的条件之一。
    2、诈骗2万元属于“犯罪数额较大”,犯诈骗罪后将钱退还受害人,并非可以抵销刑罚,但属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诈骗金额在3000以上就可以立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依据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所以诈骗金额在3000以上就可以立案。
    拓展延伸
    诈骗三千元判多长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广东省确定的立案标准,深圳地区立案追诉的金额应达到六千元以上,如在深圳实施诈骗所获金额为三千,则不以诈骗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注意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在经济落后的其他地区是可能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比如根据广西高级法院2014年《实施细则》三千元达到了广西省最低的入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诈骗三千元可能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诈骗金额只是量刑的其中一个衡量条件,最终的量刑结果会结合犯罪行为的次数、手法、造成的损失、诈骗对象,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其他情节综合认定的。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时,才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因此,当诈骗金额达到3000元或以上时,才有可能会被立案。对于微信被骗1000块钱和诈骗2万已经退款的情况,虽然金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案件事实来定。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公诉案件,退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退赃、退赔,系量刑条件,而非定罪条件。同时,诈骗金额在3000以上才可以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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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8: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