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案团伙要怎么样判刑的? |
释义 | 团伙诈骗案的主犯可能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犯可能免除刑事处罚。团伙诈骗金额不是每个人平分,主犯承担全部责任。构成诈骗罪的要件包括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使用虚假证明等。若诈骗财物已清偿债务或转让给他人,可依法追缴。公安机关需确定主犯和从犯,法院根据检察院提交的证据判断罪名成立与否,并判处刑罚。 法律分析 一、诈骗案团伙要怎么样判刑的? 1、诈骗案团伙中的主犯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诈骗案件的从犯,有可能会被免除刑事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团伙诈骗的金额是每个人平分么? 1、团伙诈骗,涉及金额不是每个人平分的。主犯应当对全部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团伙诈骗,金额并不是按照各人分赃款来计算的,而是根据个人参与的总得诈骗数额来计算。 2、满足以下要件可能会构成诈骗罪: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若是诈骗案件的涉嫌当事人比较多,那么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期间,就需要确定诈骗案件具体哪些属于主犯、哪些属于从犯。法院在审理诈骗案件的时候,需要结合检察院提交上来的相关证据,判断诈骗罪名是否成立,对于成立的,法院一般会判处刑事处罚。 结语 团伙诈骗案件中,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主犯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从犯则有可能免除刑事处罚或减轻处罚。团伙诈骗的金额并非每个人平分,主犯需对全部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使用虚假票据或产权证明、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合同等。若诈骗财物已被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给他人,涉及明知、无偿、低价或非法来源等情形,应依法追缴。在侦查和审理诈骗案件时,需要明确主犯和从犯的身份,并根据相关证据判断罪名成立与否,对成立的诈骗罪一般会判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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