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实施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具体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具体工作依法由其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本规程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是指履行执法监察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包括执法监察局、处、科、股和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等。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明确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中队承担相应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