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
释义 | 无效合同,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一、其中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哪些?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二、可撤销合同主要有哪些方面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这种情况下,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即因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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