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对投标人行业资质做出严格门槛限制 一般来说,为了保证充分竞争,应尽量使合格的ERP厂商都能来参加投标。但也要避免投标人过多,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例如,现在能提供ERP软件与实施服务的厂商和服务商不下数十家,若都让他们进行投标的话,则我们进行评标的时候要累死,而且也缺乏针对性。因此,建议在ERP厂商进行投标之前,要先按一定的规则进行资质过滤。 2.设置关键需求门槛,明确实质功能符合性 经过第一层筛选后,还会收到很多的招标书,筛选起来还是比较麻烦。例如,在评标的时候,经常有一个恶劣的现象,很多软件公司在标书的制作上不惜血本,动辄花费上千元,又是铜版纸又是彩印,厚厚几大本,给我们的感觉是印刷精美,颇有份量。但可惜的是内容是东拼西凑,胡编乱造,甚至很多投标书都是大同小异的。在一些基础性的内容上太多抄袭,没有多少自己的创见。 3.把二次开发实力作为项目招标的重要门槛 现在大部分的ERP系统都是套装软件,套装软件往往不能够适合企业的全部需求。企业或多或少需要在原有套装软件基础之上,进行一些必要的二次开发。而有时候二次开发的速度与效果将会直接影响到项目能否按时上线以及项目的效果。因此,对于二次开发有两个最基本要求:一是要能够及时完成,不要因为二次开发而影响到项目的整体进度是要求二次开发的功能要跟现有功能紧密结合,不要出现明显的漏洞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