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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几种情况
释义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作品;适当引用已发表的作品进行介绍、评论或解释问题;报道新闻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媒体刊登或播放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法律分析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拓展延伸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及限制
    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可以合理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不构成侵权。著作权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学习、科研、新闻报道、评论、批评、教育、公共利益等合理使用。然而,著作权法定许可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不能影响市场竞争等。因此,在行使著作权法定许可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合理使用作品的同时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结语
    《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法定许可为合理使用作品提供了法律依据,包括个人学习、科研、新闻报道、评论等。然而,在行使许可时需注意保护著作权人权益,遵守合理使用范围和市场竞争规则。合理平衡双方权益,确保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有效实施。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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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1: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