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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对其会议表决未通过的事项如何处理
释义
    债权人对其会议表决未通过的事项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事项如果一次表决未通过的,有些是进行二次表决,有些由法院进行裁定,二次表决也未通过的事项,由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企业破产法适用主体是谁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非国有企业法人。同时,根据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不能直接适用新破产法,其属于破产清算的,可参照适用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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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5: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