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每年600元/亩:对于已确权登记为责任地的河滩地,不分地类统一按照每年每亩600元的标准支付流转费用。本轮承包期到期(2027年)后,不得再进行发包。 2、每亩2000元:除已确权登记为责任地和交通运输等其他用地以外,政府发包、个人和企业自主开发、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的河滩地,按照每亩2000元/亩开垦补助费形式收回土地,签订土地收回补偿协议。 3、无偿收回:对于交通运输等其他用地,无偿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可知:“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