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持有毒品人主观上明知的认定: 1、行为人使用高度隐蔽的持毒方法,如体内携毒,或者隐藏在衣服和鞋子的夹层、水果和各种器皿等; 2、行为人以高度诡秘的交付方式,接货的方式将毒品放在人迹罕至的地方,确实可以证明毒品是其所放的; 3、行为人虽然说毒品属于他人,但不知道是毒品而是保管,却获得了高额报酬; 4、行为人明显逃避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逃跑或丢弃其携带的物品,或故意使用特殊伪装或不说实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