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户口在广西参加高考政策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广西区具有初中三年和高中三年完整学籍的外省考生,需符合的条件如下: 1.不受户籍限制; 2.初中实际就读3年,并且取得初中毕业证; 3.具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且参加所有科目学业水平考试(会考); 4.其父母(监护人)一方在广西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 在广西区不具有初中三年学籍,但具有高中三年学籍的外省考生,需符合的条件如下: 1.具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且参加所有科目学业水平考试(会考); 2.应届; 3.高考报名截止之前户籍需迁入广西区; 4.其父母(监护人)一方在广西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 历届高中、中职、具有同等学力人员、社会考生等外省考生,需符合的条件如下: 1.历届高中或中职考生需提供本人学历毕业证书,同等学力人员考生需提供同等学力证明相关材料; 2.户籍迁入广西区满三年; 3.能提供迁入广西区以来在区内学习或工作、生活的证明; 4.其父母(监护人)一方在广西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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