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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司法鉴定委托的过程与方式
释义
    一、刑事司法判定托付的进程与方法
    检察机关、机关、人民法院对请求方的判定请求决议判定后,应当依据诉讼类型和案子状况采纳不同方法选聘判定安排和判定人。刑事诉讼在侦办初期的判定一般由侦办机关直接指使或延聘判定安排或判定人进行判定。在侦办后期及诉讼中的判定则有必要考虑请求方的意见。民事诉讼中进行判定托付要由人民法院与两边当事人一起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规则,当事人请求判定经人民法院赞同后,由两边当事人洽谈断定有判定资历的判定安排、判定人员,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司法复核判定的条件
    判定委员会复核判定适用于以下三种状况:
    (1)判定不合的最终判定。在同一裁判活动中,两个以上判定安排就同一问题的判定要求做出底子不同的判定结论,当事人、人等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判定委员会判定,或许承办案子的司法机关主动决议提请判定委员会判定。这种和谐判定不合的判定是判定委员会的主要使命;
    (2)受理特别的指定判定。有的案子因为种种主、客观原因,不宜交其他判定安排判定,直接由司法判定委员会判定;
    (3)受理单个疑难案子的判定。司法机关在处理案子进程中遇到单个案子中的专门性问题,判定难度极大,其他判定安排力量有限,直接或通过相应途径提交判定委员会安排优势技术力量进行攻关性判定。
    复核判定的条件,各省立法中存在差异:
    《吉林省司法判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则:“同一案子出现两个不同判定结论需求从头判定的,由司法机关托付市(州)或许省司法判定委员会判定。”
    《河南省司法判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则:“从头判定可以进行两次,第一次从头判定后,司法机关对判定结论有贰言的,应当委托司法判定专家委员会判定;当事人有贰言的,经司法机关决议,可以托付司法判定专家委员会判定。”
    《黑龙江省司法判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则:省司法判定委员会受理下列判定,即省级司法机关判定安排或省级社会专业判定安排难以作出判定结论的;省级司法机关判定安排或省级社会专业判定安排对同一案子的判定结论有争议的;通过两次从头判定对判定结论仍有贰言的;外省司法机关托付判定的;省内有影响的严重、特大案子的判定,需求省司法判定委员会直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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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4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