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交付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买卖合同交付时的风险转移规则,不论标的物是否完成交付,只要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而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买卖合同的交货时间一般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或者按交易习惯约定。买卖合同交付规则中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 法律分析 买卖合同交付时风险即转移。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1.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自完成动产交付时,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只要完成了不动产交付,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 2.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但出卖人有其他非根本违约行为,买受人虽应承担风险,但买受人仍可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如果出卖人的交付本身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出卖人的交付就约等于没有交付,所以风险就不会发生移转。 二、买卖合同交付时间怎么确定 买卖合同的交货时间一般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或者按交易习惯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买卖合同交付规则中的方式包括什么 买卖合同交付规则中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结语 买卖合同交付时风险即转移。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因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自完成动产交付时,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只要完成了不动产交付,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买卖合同交付时间一般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或者按交易习惯约定。买卖合同交付规则中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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