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有精神病就不能离婚吗?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离婚的相关规定以及精神病人离婚的特殊情况。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精神病人离婚需要监护人代为申请,并保障治疗和生活安排。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保障当事人及其家庭的精神健康权益。 法律分析 对方患有精神疾病是否意味着无法离婚呢?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准予离婚。 2、精神病人离婚监护人会变更,一般是在离婚之前就需要由精神病人父母,或成年兄姐,申请变更为当事人监护人,由当事人的监护人代替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民法典》(201.01.01生效)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怎么和精神病人离婚 1、精神病人是不能够办理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又称为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而双方达成合意而解除。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存在欺骗、胁迫等情形,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才能有效,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如果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缺乏达成有效离婚协议的要件,故此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不允许精神病人办理协议离婚其实是对精神病人利益的保护,以避免精神病配偶利用精神病人的疾病达到自已不可告人的目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未设监护人的,应按《民法典》(201.01.01生效)第二十八条中的指定的顺序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配偶提出离婚诉讼,其监护人只能是其父母,代理其参加诉讼。 3、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离与不离这种意见,因此,这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4、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应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 (1)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 (2)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对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精神病人一般属于限制或者是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不具有独立的签署离婚协议的能力的,故此无法采取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若是配偶另一方因对方是精神病人,故而想要离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般情形下是会判离的。 拓展延伸 离婚监护人的变更是指离婚后,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监护人变更是指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发生了变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父母扶养,另一方父母有优先探望的权利。如果另一方父母可以提供子女生活费、教育和医疗费等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那么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归属。如果另一方父母拒绝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第一方父母扶养。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了离婚后,监护人变更的处理方式。如果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父母扶养,另一方父母有优先探望的权利,那么另一方父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归属。如果另一方父母拒绝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第一方父母扶养。 综上所述,离婚监护人变更是指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发生了变化,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另一方父母拒绝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第一方父母扶养。 结语 离婚并非一定无法办理,如遇精神病人情况,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但精神病人离婚需注意监护人变更问题,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代替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不违背患者治疗和生活安排的前提下,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