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长春户籍居民,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港澳地区就业、居留、就学、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2.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就业的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 《港澳通逗留签办理条件条例》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 (一)填写《申请表》1份,用蓝黑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清楚,不准涂改; (二)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相符,填表用标准简化汉字; (三)户口簿身份证号码已变更升位的按18位填写。“户口所在地址”是户口簿首页“住址”栏的具体地址。“现住址”是申请人的当前居住地; (四)“工作单位”须写全称。档案存放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须写现工作单位,在备注栏内应注明档案存放地。离(退)休人员档案在原单位的写原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