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失效? |
释义 | 在知道原因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失效。首先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协议,那么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失效即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在这期间的承诺不会生效,这段期间对于投保人来说即保单失效。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失效其状态称为合同效力中止,是指合同效力暂时中止。 一、附期限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1、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生效终止期限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本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 2、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 3、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个月”。 二、保险到期了可以推迟多久交 一般有6个月的宽限期,6个月到期还没交钱,合同中止。之后有两年期限,在这两年内你可以随时在交。 车险续保的材料主要有: 1、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2、车主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1份; 3、去年交强险(正本)复印件1份; 4、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交强险过期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理赔,这首先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宽限期内,它指投保人首次支付保费后,如未按时缴纳以后保费,按合同约定会给予一定宽限期,以缴付逾期保费。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通过法律规定可知:在宽限期内合同仍然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以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保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列入宽限期条款的寿险合同中,如果停缴保费,保险合同并不是自应缴未缴之日起失效,而是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失效。并且,宽限期内,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并不收取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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