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租赁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要求标准 |
释义 | 在租赁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要求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必须符合约定的用途。这里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使用上的瑕疵担保和质量上的瑕疵担保义务,即要求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即符合承租人的使用目的,还要保证租赁物的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的适用标准,若无相应标准,质量也应满足正常适用的用途。若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发生瑕疵,则要因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方承担的义务是怎样的 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方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二、支付租金。如果有租金尚未支付的,则租赁方需要补足租金。 三、将租赁物恢复原状。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四、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 二、出租人的义务是什么?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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