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 产假 )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 工资 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 生育保险 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因此,天津市 陪产假 为:7天。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 女职工 ,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30日,因此,一般而言, 女职工产假 为:128天。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