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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防止律师被对方收买被当事人收买属于什么情况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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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行为人为了防止律师被对方收买的情形,其是可以放心的。律师在职业活动中,是不的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对于侵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是可以请求律师事务所进行赔偿的。
    一、对于原告恶意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恶意诉讼的处理: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对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时候;
    对于滥用诉权型虚假诉讼的防治问题,还是应该着重于个案,强调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裁量当事人的诉权行使。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绝对利益冲突(绝对利益冲突的情形,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办理诉讼或非诉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2.曾经亲自处理或审理过某一事项或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案件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4.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6.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7.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二、相对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继续承办的除外。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非诉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三、如何控告对方虚假诉讼
    控告对方虚假诉讼的方式如下:
    1、收集对方虚假诉讼的有关证据,向辖区内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交法院裁判;
    2、公安机关不予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收集对方虚假诉讼的有关证据,撰写自诉书,向受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法院立案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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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1: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