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再婚后,如果未成年的继子女跟随继父母一起生活的,那么户口本上是可以要求写继子女的。继子女的户口不跟随抚养人的,不影响父母对自己的抚养义务。再婚后户口本填写继子的名字,需要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