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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外来人口子女上学问题
释义
    南京市公立学校指定了1到2所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并按规定收取借读费和择校费。家长可以选择将孩子送到指定学校或其他公办学校就读,但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南京市新出台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入学、评优、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将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公办学校将与其他学校一视同仁。
    法律分析
    在今年,南京各区的公立学校都指定了1到2所,用于接纳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入学。这样,这些孩子们就可以与南京本地的学生一样享受同等的教育资源,而且不需要支付借读费。但如果家长不想把孩子送到每个区指定公办学校上学,而是去区的其他公办学校,就属于择校,那么按规定,将会对之收取相应的择校费和借读费。今年南京市按照规定收取"借读费"的标准为:跨省的初中生,每学期390元、省内的为每学期340元;小学跨省借读每学期250元、省内190元。记者了解到,所有这些招收民工子女的学校,都要求学生"四证"齐全。即孩子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南京市的暂住证、家长工作单位证明。家长们把孩子送去这些学校就读时,要注意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日前,南京市就新出台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外来工子女在入学、评优、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据统计,目前南京市共有5.2万名外来工子女,其中75%左右在公办学校就读。为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南京市规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年满6~15周岁,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必须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本市暂时居住,且其父母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并已取得暂住证和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可以在南京市公办中小学申请就学。凡符合江苏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申请入学手续齐全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将与城市同龄儿童一样,在指定学校就读免交借读费、择校费。
    南京市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并规定凡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的公办学校,在教师编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公用经费等方面,将与其他学校一视同仁。
    拓展延伸
    根据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南京外来工子女在主城区范围内入学,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南京一些小学和初中学校已开始实施这项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外来工子女可享受借读费和择校费的减免。但是,也有一些学校不收取这些费用。对于这些学校,外来工子女在入学时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其父母在南京已办理居住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学校还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学生具有在南京生活的条件。总的来说,南京市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外来工子女的入学权益,但是这些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结语
    南京市公立学校今年指定了1到2所用于接纳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入学,家长可以选择将孩子送到指定学校或其他公办学校。对于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南京市将免除借读费和择校费,并给予经费保障。此举旨在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权益,让他们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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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0: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