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个人失踪几年以上婚姻无效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个人失踪几年以上婚姻无效 民法典规定,失踪并不是婚姻无效的情形,所以无论失踪多少年,都不会造成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宣告失踪的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民法典》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期: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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