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2、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3、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4、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5、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