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相较于诉讼,具有无地域、级别管辖,程序灵活,一裁终局等特色。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它是国际商事仲裁得以发生的担本依据。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是仲裁协议最常见和最重要的表现形式。(2)仲裁合同。它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共同签署的一个将有关争议提交补裁解决的专门性协议,仲裁庭在审理双方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时:首先要确定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则仲裁根本无从发生,仲裁庭无权对争议进行裁决,即傅作出裁决,其仲裁裁决也会被有关国家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实际上就是仲裁庭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我们按照国际私法上合同准据法的一般理论,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二、国内仲裁费用由谁承担仲裁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应当交纳的一定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由申请人或反请求人在提出仲裁申请或反请求时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2.案件处理费。包括:(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2)证人、鉴证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第(2)、(3)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作出决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三、国内劳动仲裁费用由谁垫付劳动仲裁胜了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实践中大致包括以下情况:1、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同时,亦考虑到仲裁庭对当事人仲裁请求的满足程度、责任划分及其它因素,由当事人分摊仲裁费用。2、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调解过程中当庭或庭外达成和解时,仲裁费用将由双方当事人按其达成的和解协议分担。若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未对仲裁费用作出约定,仲裁庭将按当事人各承担50%的比例进行裁定。3、仲裁庭还可以对预付仲裁费的一方当事人裁定由另一方当事人对其垫付费用进行部分或全部补偿。其实我国很多仲裁类型是不收取受理费用的,比如劳动仲裁,国家财政补贴的,但是还是有很多的仲裁需要交纳费用。仲裁费用原则上是由败诉方缴纳的,但是还有其它的规定。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能给大家解答疑问。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法律客观: 商事仲裁与诉讼怎么区别:仲裁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同为解决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尽管作为程序法律制度具有诸多的相同点,但是毕竟它们又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存在诸多的区别。下面仅就一些显著的区别予以阐述。1.受案范围不同。《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不能仲裁的纠纷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之外的所有民事纠纷,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其他各种民事关系的诉讼。可见可仲裁的事项被重合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要小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可仲裁的事项均可提起民事诉讼,而可提起民事诉讼的事项可能是仲裁不能解决的。2.启动程序的主体的意思表示不同。启动仲裁程序,必须是当事人各方的合意或共同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选择的一致性,体现出双方的自愿,其表现形式是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虽然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但必须达成专门的仲裁协议,包括在争议和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均可,并且要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诉讼的发生则不需要双方的自愿,可以是单方的自主行为。有一方认为权益受到侵害,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需要征求对方的同意。对方认为不应该起诉或者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则应在应诉后陈述自己的主张。3.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则实行协议管辖。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条款或签订仲裁协议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确定裁决水平高、信誉好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督、指导的职能,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争议,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法律有明确规定。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受理民事争议的案件,当事人也不得随意选择。4.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员,也不能超过管辖级别选择管辖法院,而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仲裁员。依照仲裁法,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可见当事人享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而诉讼之中,当事人是没有选择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权利的,充其量可以依法要求合议庭成员回避,但是法院是否同意回避,回避之后由谁担任新组成的合议庭成员,当事人都是无权干涉和选择的。5.是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诉讼则不同,实行公开审理。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6.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依据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庭开庭后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立即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作为特例,依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其他大量的民事案件,均实行两审终审。7.强制程度不同。办案依程序进行之中,仲裁机构对于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无行使强制措施的权力。人民法院则可以对干扰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当事人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时,仲裁机关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持裁决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