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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好意施惠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赔偿?
释义
    好意施惠发生交通事故的,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好意施惠关系不会产生合同关系,但它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关于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的责任性质应为一般侵权责任。
    一、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
    (一)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理由是:
    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
    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
    (二)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理由是:
    1、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对权利的处分。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民法典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二、法律行为与继承等事实行为的区别
    1、两者发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不同。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果,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为对行为人意思自治的容认,即法律对法律行为产生的意思后果只能给予合法性评价,而非在内容上的事先假设和规定。
    2、法律行为只能产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却能同时产生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如,签订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法律后果是出卖人承担交付标的物义务而买受人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是事实效果买受人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出卖人成为价款的所有人却并不随之发生。
    3、法律行为是从事实行为中分离出来的,它离开事实行为则无独立的意义。从前述的法律行为概念产生的历程可以得知,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是设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行为与履行义务的行为相分离,但分离只是针对“分步进行”而言,法律行为并不能离开事实行为而单独起作用。
    4、从事实构成来看,事实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如此才能体现其客观性和法定性的特征。各国民法对事实行为一般作出详尽而直接的规定,内容涉及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持续状态及其产生的后果。
    5、法律行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在内容上并不一致,再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是互易货物和价款,在客观活动上却表现为谈判和签订文书;事实行为的主观意思与客观活动在内容上则是概括一致的,一致才能构成相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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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3:3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