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每几年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
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每五年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 评估是公共政策在决策、执行之后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流程。而面向社会公开则是一项政策之所以称为“公共”的基本要求,是公共政策公共性的一个重要维度。政府强化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评估和信息公开,无疑是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一国家公共政策公共性的有效完善,也是作为一项公共政策进行自我补充和修正的一种体现。 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的具体内容包括: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基础、管理措施、管理保障、管理成效及负面影响。其中,管理基础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权属、范围界线、功能区划和保护对象信息。管理措施包括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编制与实施、资源调查、动态监测、日常管护、巡护执法、科研能力和宣传教育。 法律依据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不定期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五年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