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目前的这个行政复议后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具体是根据以上查明的原告不服鉴定及对法医进行控告进行信访和县公安局接访的事实,答辩人认为县公安局未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遂作出了“责令县公安局在决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并根据受理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法医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而非行政行为。原告要求县公安局强行介入法医鉴定机构独立的鉴定活动,许可原告知晓并指认相关材料,直接干预鉴定人的科学实证活动,其要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鉴定的操作规程。答辩人作出驳回其复议请求的决定,合法合理,应予维持。法医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不是行政行为,原告复议要求县公安局介入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活动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规范性的文件。”因而当被诉行政机关进行答辩时,不仅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还必须提供自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会导致败诉的后果。当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进行答辩时,应当对上诉人上诉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提出答辩状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