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的分类是什么 |
释义 |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如下: 1、已在工商局办理了股东信息备案登记; 2、记载在股东名册中; 3、具有出资证明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定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股权变更手续要如何办理 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具体如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4、变更税务登记证; 5、变更银行信息。 股权变更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取得其他股东半数同意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2、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4、携带相关材料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二、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 股权转让从变更股东名册起生效。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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