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伪劣种子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生产伪劣种子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生产伪劣种子罪的立案标准有两种:由于行为人生产的质量很差的种子导致购买人因种子发芽率过低、存活率过低等遭受巨大损失的达到两万元以上的或导致土地无法继续耕种、土地轮番播种的周期被推迟等其他的损害情况。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2)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二、生产伪劣种子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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