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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票认证后还可以撤销或作废吗
释义
    发票认证后不可以撤销或作废,具体如下:
    1、符合实际业务要求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已抄税认证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发票认证的立案标准:
    1、发票真实性: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必须是真实的,不得虚构或伪造发票,发票信息应当与实际交易相符;
    2、发票合法性: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必须是合法的,符合税法和发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3、发票一致性:发票的内容必须与交易事项相一致,包括发票金额、开票日期、购买方等信息;
    4、发票完整性:发票必须是完整的,不能有涂改、删改或缺失的情况;
    5、发票有效性:发票的有效期内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认证和申报要求,且必须在认证前未被其他纳税人认证过;
    6、发票规范性:发票的开具、填写和保存必须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要求,包括发票格式、字体、编码、存档等方面。
    综上所诉,发票认证后不能撤销,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发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发票信息录入纳税人的电子发票库中,认证完成后该发票即视为有效。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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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5:2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