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机构不接收的委托鉴定类型 |
释义 |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具有以下情形的鉴定委托: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鉴定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德、鉴定要求不符合规则或技术规范、超出技术条件或能力、同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鉴定,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不予受理时,应退还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和提供意见的活动。 法律分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申办流程 申办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结语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利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以下情形的鉴定委托: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鉴定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鉴定用途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鉴定要求不符合规则或技术规范、超出机构技术条件或能力、同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鉴定、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对于不予受理的委托,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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