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案共犯被告人的供述属于什么证据在理论结合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类共犯口供属于后审案件的“证人证言”,认为该同案犯供述是经过调查属实的,其真实性建立在较牢靠的基础上,且该被告人与后案审理的共犯人在利害关系上已牵扯不大,实际上已成为后审者犯罪事实的知情者,其诉讼地位因而发生变化,成为另案诉讼的证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将非同案共犯的供述界定为“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种类更为合适。一方面,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是与该国司法制度的设置密不可分的,是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传闻证据、交叉询问等证据规则的确立为前提的。 一、同案犯为什么另案处理 因为以下任一情形的存在,就会另案处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办案办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关于规划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办案办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二、同案犯能否请同一律师 不能。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