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学校老师不关心、爱护学生、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 非法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侵犯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财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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