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三级伤残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交通三级伤残标准是: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头面部损伤致;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颈部损伤致;胸部损伤致;腹部损伤致;盆部损伤致;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肢体损伤致;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一、交通事故几根肋骨可以定伤残 交通事故几根肋骨可以定伤残,需要根据鉴定结果来判断。 伤残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1]。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三、毁人容貌伤情鉴定标准 毁人容貌伤情鉴定标准如下: 1、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2、头皮损伤致使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3、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4、面神经损伤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瘫痪; 5、面部损伤后留有大面积细小瘢痕或者大面积色素沉着致使容貌丑陋; 6、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致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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