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分公司是非法人经济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本公司的一种代理机构,它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法人在与其签定合同时需要看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看营业执照中关于总公司关于对该分公司的授权.分公司进行营业活动的法律后果是由总公司承担.与分公司签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其不是法人.所以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的规章合同双方首先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分公司进行的签定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章。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