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的区别及如何约定。惩罚性违约金不考虑实际损失,可要求赔偿损失;补偿性违约金需考虑实际损失,不能另行请求赔偿。惩罚性违约金应根据订约时意思表示判断是否惩罚性,不以事后损失为标准。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可约定数额或损失赔偿方法,法院可适当增减。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 法律分析 一、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的区别是什么 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相比具有以下区别: 1.从违约金的数额来看,惩罚性的违约金设定时并不考虑违约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数额必然与实际损失不完全符合。补偿性违约金在设定时需考虑违约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在补偿性违约金条款过高时,法院应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额作适当的减少。 2.由于补偿性违约金宗旨在弥补违约后所造成的损失,因而受害人在请求支付补偿性违约金的同时,不能另行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而惩罚性违约金旨在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因此不能代替损害赔偿的作用,受害人除请求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外,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补偿性违约金的支付要考虑实际损失,如果违约未造成实际损失,则违约当事人有权要求减免;而惩罚性违约金一般不考虑实际损失。 二、惩罚性违约金如何约定 惩罚性违约金由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后进行约定,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 因而判断违约金是否具有惩罚性,不应以事后损失与违约金的大小为标准,而应当分析当事人订约时的意思表示,如果有“惩罚”、“罚款”等字样的应认定为惩罚性违约金。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则应结合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标的及支付违约金后是否还应履行债务等,按照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判断。 三、民法典规定的惩罚性违约金 民法典规定的惩罚性违约金内容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结语 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的区别在于:前者不考虑实际损失,数额与实际损失不完全符合;后者需考虑实际损失,法院可适当减少过高的补偿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弥补损失,不能代替赔偿;惩罚性违约金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可要求赔偿。补偿性违约金需考虑实际损失,可减免未造成损失部分;惩罚性违约金一般不考虑实际损失。惩罚性违约金应根据当事人订约时的意思表示判断,低于损失可增加,过高可适当减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低于损失可增加,过高可适当减少,迟延履行需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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