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疑不起诉可以开除公职吗 |
释义 | 存疑不起诉不会被开除公职,存疑的情形一般都是对于此案件的犯罪证据并没有掌握,故此不能判处该民事主体承担任何的处罚,我国对于此种情形的处理就是存疑即是没有,故此该犯罪行为人一般都会被无罪释放,并且不会被起诉。 一、诈骗案另案处理严重吗 另案处理的同案犯会不会轻判,要依据具体案情而定,如果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是不会轻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另案处理,是指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处理的情形。 二、检察院对醉驾不起诉的规定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起诉,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可以分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类型。绝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以下几种情形之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三、检察院不予起诉有哪些情形 检察院不予起诉有以下三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其适用条件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由《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由《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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