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处理 |
释义 | 实体审理中的关键问题是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举证责任和赔偿额的确定。承运人应以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托运人负责证明货物损失的原因,赔偿额可按约定标准、法律规定或特殊确定标准计算。此外,文章还涉及了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和收货人的责任。托运人需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遵守运输规定,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收货人需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逾期提取货物或导致损失时需赔偿。 法律分析 关于实体审理的若干问题 (一)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归责原则: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举证责任: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民法典》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赔偿额的确定: (1)约定标准。即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 (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一是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二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确定标准。由于当事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上存在差异,故法律、行政法规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针对具体运输方式的赔偿限额和计算方法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但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 (4)承运人制订的有关赔偿金额的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二)托运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或者有关文件的,应依《民法典》的约定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违反运输危险品的规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 3、未妥善包装货物致他人财产、人身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三)收货人责任 1、未付清应由其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运输、保管费用的,应支付该费用并缴纳滞纳金; 2、逾期提取货物的,应支付保管费; 3、受领货物的过程中导致运输工具、设备或者第三人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承运人或者第三人的损失。 结语 实体审理中关于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要件。托运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而承运人需证明免责事由。赔偿额的确定可依约定标准、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或特殊确定标准。对于托运人的违约责任,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或违反运输规定,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收货人需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并在逾期提取货物时支付保管费。若收货人导致货物毁损或灭失,需赔偿承运人或第三方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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