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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损害责任主要包括哪几种
释义
    医疗损害责任可以分为三类: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未尽诊疗义务的责任、未尽保护隐私的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三)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
    (四)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病人身体、健康、生命权被医疗机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损害原因是过失。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一)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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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6: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