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手术感染算是医疗事故吗 |
释义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根据医疗机构在手术前后的每一个环节中的医疗处置是否存在违法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行为,行为与感染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患者的术后感染可能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机构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 一、医疗赔偿纠纷是什么 医疗赔偿纠纷是指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包括:1、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2、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3、因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设备、器械等存在质量问题造成;4、因输血感染病毒造成的;5、其他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造成的。 二、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赔偿? 有的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先通过行政机关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然而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等于医疗机构无需承担民法上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比行政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标准相对更低,患者可以通过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仍然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 三、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有下列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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