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住房 公积金提取 审批表》一份(此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提取金额暂不填写) 2、申请人 身份证 (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 临时身份证 ,二代证正反面均复印) 3、原籍户口簿(复印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 4、终止 劳动关系 证明(由缴存单位出具或提供失业、下岗证) 提取 住房公积金 办理流程 1、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相关提取指南或登录下载《 合肥 市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了解服务指南下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 2、持由单位核实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需盖单位公章)和相关提取材料至我中心营业大厅审核; 3、符合提取条件的,在 公积金 中心一楼营业大厅审核后转入本人公积金卡内,如转入单位结算户次日由公积金承办银行开出转帐 支票 。 提取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 授权委托书 和 代理 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配偶代办的需提取夫妻双方身份证;用A4纸复印一份。 2、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已和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的职工,应办理销户提取,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