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生罚款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城镇居民生育一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双方按照所在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收取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夫妻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收入的,还应当按照不低于社会抚养费一倍但不超过两倍的要求,在超出部分加收社会抚养费;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超生子女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计征社会抚养费,按已转嫁子女数的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按照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分别收取3倍以下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且上年实际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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